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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2 2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結算申報僅漏報財產交易所得仍可扣除交易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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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嗣經調查發現漏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以其前3年度核定之財產交易損失扣抵,惟其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末項規定,不適用同條所列舉之扣除規定,至財產交易損失,仍可抵扣其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