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結算申報僅漏報財產交易所得仍可扣除交易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嗣經調查發現漏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仍可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以其前
3
年度核定之財產交易損失扣抵,惟其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末項規定,不適用同條所列舉之扣除規定,至財產交易損失,仍可抵扣其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