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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000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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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困難,經申請本部核准或經本部核定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者,該所得額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後,再行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