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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商在臺分公司單獨設帳者可盈虧互抵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5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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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總公司在美國及香港,而其分公司在我國境內者,除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外,如符合同法第41條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可適用同法第39條有關扣除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核定虧損再行核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