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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依利潤標準核定成本之公司如帳證完備仍准盈虧互抵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6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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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之營業成本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惟其會計帳冊簿據,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符合本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有關認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者,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