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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房屋自益信託後仍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6077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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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之房屋交付信託,如受益人與委託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亦符合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5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3
規定者,其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