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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成本費用之記帳憑證欠缺或未取得合法憑證者自不符簿據完備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5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8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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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舊所得稅法第35條(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一語除會計帳冊簿據,應依同法第3章第2節、商業會計法及本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為認定標準外,所稱「完備」,自應以業經依照上開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本案如確屬有成本費用中之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編者註:現行第14條)辦理情事,自不符合上項要件,應不得適用同法同條得將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