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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設置客戶員工或股東子女獎學金可否列報費用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8961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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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設置之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核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查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參照本部76年2月27日台財稅第7635348號函規定,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公司並可以其他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