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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無戶籍其購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077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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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無戶籍而屬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購買自用住宅,如該自用住宅地址為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者,得視同辦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2款前段規定之戶籍登記,其購屋借款之利息,如亦符合同細則同條第1款、第2款後段及第3款之規定者,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