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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戶籍註記為全戶遷出未報之自宅用地出售時如符要件仍准適用優惠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4771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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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戶籍經註記為空戶(編者註:已改為全戶遷出未報)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要件,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