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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稅辦法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支出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34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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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按「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繳納之滯納金,依所得稅法第38條之規定,於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支出。說明:二、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有關「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依據關稅法規定而訂定,應依主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