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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稅辦法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支出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34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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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按「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繳納之滯納金,依所得稅法第38條之規定,於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支出。說明:二、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有關「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依據關稅法規定而訂定,應依主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