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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02: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之土地移轉其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如何計算自宅用地面積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7569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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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房屋,土地部分既已辦竣繼承登記,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自應受理,至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以高得繼承房屋之應繼分面積比例計算。且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為民法第1147條所明定,本案房屋之納稅義務人雖因未辦竣繼承登記仍為高名義,實際上應為各繼承人所有,故僅得就高應得繼承房屋比例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