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之土地移轉其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如何計算自宅用地面積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7569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高
○
繼承土地、房屋,土地部分既已辦竣繼承登記,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自應受理,至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以高
○
得繼承房屋之應繼分面積比例計算。且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為民法第
1147
條所明定,本案房屋之納稅義務人雖因未辦竣繼承登記仍為高
△
名義,實際上應為各繼承人所有,故僅得就高
○
應得繼承房屋比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