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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補辦申報手續者可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059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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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