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外籍職員繳納之所得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外籍職員應繳納我國之綜合所得稅,應由外籍職員自行負擔,其由我國營利事業代為繳納者,不得列為該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營利事業代為繳納之所得稅,免再合併各該外籍職員之薪資所得計算課稅。(編者註:自98年1月1日起改依本部97台財稅字第09704042610號令核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