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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費等不得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3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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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該外籍員工本身家庭之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作為該事業之費用認列。上述費用既不准營利事業列支,自可免併計外籍員工之薪資課稅。至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既經列入事業之財產目錄,雖係供外籍員工使用,仍應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亦無須向外籍員工計課薪資所得稅。(編者註:自98年1月1日起改依本部97台財稅字第09704042610號令核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