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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顧問公司收取報酬應繳之稅款不得由聘請機關以費用列帳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54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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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外國顧問公司之報酬,除應由外國顧問公司以合約之報價為準出具憑證外,如該項報酬不能依規定免稅,其應繳我國政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無得由我國聘請機關支付一併作為費用列帳之規定。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