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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帳載支出不合稅法規定不准減除但無庸變更帳載
公發布日: 民國 47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71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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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所得稅法所規定營利事業各項支出,於核定其所得額時,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係指營利事業帳載或其申報之各項支出,如有與稅法規定不合者,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時,應不予減除,並非不准列帳,而經依法剔除之費用或支出,亦無庸據以變更帳載,此為核稅立場認定其減除數,與審計機關審定不當支出應追回調整原帳簿記載者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