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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66條之4規定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計算公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957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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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3款所稱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計算公式如左:
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當年度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日之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時,應將依前開規定計算減除之稅額及累計稅額,註明於當年度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帳戶內。二、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所稱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計算公式如左:
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當年度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分派日之稅額扣抵比率
三、上開計算公式所稱之稅額扣抵比率,係指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之比率,營利事業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應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