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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用標準扣除額經核定後雖內容有誤仍不得改採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17999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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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既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定,雖核定內容有誤申請更正,依首開規定亦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