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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銷貨均在境外之三角貿易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法列支特別交際費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6040881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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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採三角貿易型態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惟仍屬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其以上開型態從事外銷業務,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