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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利息所得經扣繳之稅款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103361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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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因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由受託機構分配之利息所得,應全額認屬該營利事業之所得,並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其分離課稅之扣繳稅款,可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於利息所得實際分配日,計入營利事業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