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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就源扣繳之納稅義務人因課稅方式改變得改採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1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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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未具備「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原已就源扣繳之所得額既經核定應合併其配偶所得計稅補徵,因課稅方式改變,稅負即有不同,納稅義務人如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應准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