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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存續公司繳納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稅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3173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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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繳納因合併而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