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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投資或放款之收益准計算交際費列支限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34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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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至第146條之5規定,從事投資或辦理放款業務所產生之收益,准依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計算交際費及職工福利金列支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