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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註冊繳交之宿舍費未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得列報租金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1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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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