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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別盈餘公積轉回累積未分配盈餘時原已減除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得再予計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714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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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於提列原因消滅轉回累積未分配盈餘時,其原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得於轉回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計入之可扣抵稅額,應比照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4第1項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