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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游泳池持分土地併同區分所有之住家基地移轉尚無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9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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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台財稅第810158670函釋,非坐落主建物基地之地下層停車位,若屬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84/04/21台財稅第841618629號函,亦有類似之規定,上開2主要係考量該地下層停車位,係主建物依法所應附設之停車空間,故得併同主建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本案黃君出售持分所有經編立門牌並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社區游泳池,與其住家之建築物,既經查明均為區分所有建物,非具有主從關係,就目前登記法令亦無限制必須同時一併移轉,則該社區游泳池持分土地併同住家之建築物基地移轉時,應不得適用上開2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