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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招待客戶出國觀光之費用可列交際費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1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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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上項費用之列支,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