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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代理商所收國外佣金取得證明文件者得列支特別交際費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6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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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商所收國外船舶代理佣金,如在代收運費中扣除,不能取得買匯水單,經取得載有佣金金額之證明文件者,可就該文件所載佣金金額,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