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23: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買現金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可依法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0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向百貨公司購買現金禮券,准以百貨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作為原始憑證。營利事業以該項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如經查明其交際費支出與所得稅法規定相符者,應准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