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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買現金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可依法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0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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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向百貨公司購買現金禮券,准以百貨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作為原始憑證。營利事業以該項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如經查明其交際費支出與所得稅法規定相符者,應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