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營所稅之核課期間為7年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06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期間為7年。說明:二、所得稅法第71條結算申報之規定,並未排除小規模營利事業之適用,故小規模營利事業仍應依同法第77條規定使用簡易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其如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故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所稱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依據同法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為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