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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兩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其購屋貸款利息僅能擇一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3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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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之
2
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
2
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如均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3
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僅能選擇其中
1
屋之借款利息,依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5
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