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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可核實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8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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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經取得郵局收據並附請帖訃文或謝帖者,在不超過一般常規情形下,可予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