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自宅用地辦竣登記後發現短報持分准予補報併同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1258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
君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辦竣土地登記後,發現短報持分,如經查明確係錯誤致短報,且為同一房屋基地,及同一承買人時,准予以補正方式補報土地移轉現值,併同原移轉持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