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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合併消滅之公司其未分配盈餘應轉併存續公司依法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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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帳列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應以原科目轉併存續公司,即存續公司仍應以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列帳。存續公司如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股東應於取得股權時列為當年度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