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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繼承取得原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要件之房屋如仍符規定得申報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1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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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因繼承取得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之房屋,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3
規定要件者,其所支付以該房屋原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得適用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5
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