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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逾核課期間者不得因納稅義務人申請即核發稅單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227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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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及罰鍰已逾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應不得再補稅處罰,尚不得因納稅義務人之申請而核發已逾核課期間之稅額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