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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偶名義之自用住宅其由本人借款支付之利息應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5080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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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