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短期票券利息之扣繳稅款得以月結彙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89819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2項第3款規定,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扣繳稅款之計入時點為轉讓日或利息兌領日。惟如營利事業因交易量大,且分離課稅之扣繳稅額筆數繁多者,得以月結彙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於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再將截至該日止尚未計入之分離課稅扣繳稅額一併計入。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