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14:0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550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列舉扣除。說明:有關銀行法第
139
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目前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以及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是納稅義務人向上述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付之利息,應准依法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