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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550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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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列舉扣除。說明:有關銀行法第139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目前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以及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是納稅義務人向上述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付之利息,應准依法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