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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課期間內發單係指於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333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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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法規定核課稅捐,乃屬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公示送達)應以到達相對人始生效力。本部72/01/10台財稅第30138號函釋:「……在核課期間將屆滿始發現應徵之稅捐者,自應儘速於核課期間內發單,以免逾越核課期間無法據以補稅送罰。」已有規定,其中所謂應於核課期間內發單,自係指應於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