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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對中央廣播電台之捐贈准全額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4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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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之捐贈,准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