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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時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12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
15
日(編者註:
修正為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