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出售土地,原按一般用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申請撤銷後,再申報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其地上建物已先移轉登記予承買人,依本部台財稅第7520795號函釋,原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惟該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原為○君,因其房屋移轉案未與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同時辦理撤銷,而先行移轉登記與承買人,且第2次申報案所附之買賣契約書,與原申報案之買賣契約內容尚無不同,而該項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准予適用同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