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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撤銷移轉現值申報後再申報時地上建物已先移轉可否適用自宅用地稅率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46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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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出售土地,原按一般用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申請撤銷後,再申報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其地上建物已先移轉登記予承買人,依本部台財稅第7520795號函釋,原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惟該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原為○君,因其房屋移轉案未與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同時辦理撤銷,而先行移轉登記與承買人,且第2次申報案所附之買賣契約書,與原申報案之買賣契約內容尚無不同,而該項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准予適用同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