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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仍依往年比例攤提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23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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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仍應依以往年度核定之攤提比例計算其攤提額,如有未攤提之餘額,可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併入清算期間之損費處理。(編者註: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應依98年9月14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4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