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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火災波及鄰房給付之損害賠償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115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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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自宅火災波及鄰房,其所給付鄰房所有人之損害賠償費,既經提出調解委員會等有關機關之證明文件,准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惟鄰房如亦列報災害損失,應注意查核,以避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