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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多年生果樹遭受災害損失得申報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785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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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農作物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屬多年生果樹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一般農作物則應屬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類自力耕作收入之減除項目。說明:二、農作物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再列報損失。又多年生果樹係屬耗竭資產,其災害損失之扣除,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
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
15
日(編者註:
修正為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